(一)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1、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4、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车辆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电动车备案登记用语含义
1、本办法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2、车辆所有人是指拥有车辆的个人或者单位。
①个人是指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含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②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身份证明是指:
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②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有暂住证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