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劳动法应该是每星期休两天”:不是,《劳动法》的规定是:企业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所以:企业如果让你们每周休息一天、一个月休息4 天的,就不算是违法。
依据是:《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但是,企业“每周只准你们休六天,每个月少了两至三天休息时间,而且工资单上做账还是按双休的来做账”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将你们在休息日的加班“剥削”了,被“剥削”的2天应给你们200%的工资。
3、“节假日加班也不按规定的倍数给工资,也没有年体假”:这也违法:
(1)年休假必须给职工休,不让休年休假的在得到职工同意后,应给300%工资。
(2)双休日加班应给200%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应给300%工资。
4、“我想争取这些待遇,请高人告诉应该怎么办?”:
(1)先收集好证据:公司每月只让你们休6天作账却是双休的证据、加班不给加班费的证据、不让休年休假的证据。可以是公司账表的复印件(但最好弄到原件)、工友证明、和领导对话每月休6天的录音等。
(2)有证据后,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或者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仲裁。
5、关于你的补充:“只想知道怎么样让国家来管这个事?”:这是不可能的,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限制,不可能在你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没有处理的情况下,国家部委不可能会受理越级、跨地区的处理申请。
依据是: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合同法》第73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您好,您公司有没有申请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申请了你这理是没处说了。
从我从事人力这块来说,你这事确实很难弄的。
找工会也不一定会为你们主张的。
告他们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春节期间加班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可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按《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日工资标准的计算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0.92,小时工资标准为月平均工资除以167.4,春节的法定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我省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赔偿金。
楼主是山西的吧,山西省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电话:
山西省 0351-3083786 太原市府东街95号 030002
希望能够帮到楼主!
直接反映到劳动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