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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4条,面积误差,开发商应该按照实际的面积进行结算。
2、首先,你看看和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是怎么约定的,有没有写明在退款的时候要凭房产证。如果购房合同上没有明确写要凭房产证,就不用理开发商的无理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60条,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根据第61条,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开发商就不能提出增加买方义务的要求,按照第107,112,113条,开发商应该赔偿损失。
3、即使是购房合同上有写要房产证,这也是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你有权处理自己的房产,所以,房产证可以过户给别人。
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退款要房产证,那么就是限制你处理自己的房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和第56条,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4、维权建议:你把法律条文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如果开发商仍然不退款,你可以向工商局申请合同纠纷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开发商退你的购房款。在开发商违法的情况下,起诉费用等损失由开发商支付。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http://www.szfdc.gov.cn/xxgk/zcfg/fgk/fcl/200711/t20071127_15881.htm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http://www.sz.gov.cn/gsj/zcwj/ht/200809/t20080909_36944_5152.htm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