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尊崇的是判例法,“法官造法”。在英美,如果发生了案件,是参考从前的判例来判的,除此之外法官也可以考虑用成文法来判。法官做出的判决具有与国家法律一样的强制适用效力,可以同国家法律一样作为审理案件的标准和依据。
不同于大陆法系法官主动参与案件追查的”纠问者“角色,在英美法系法官扮演的是一个消极中立的角色,不参与辩论。(有点像主持人,下面管下面辩,陪审团管陪审团议,法官主持次序,最后宣读下判决书)。但是从法律渊源、司法体制与法官或法院的司法权威来看,英美法系都是超过大陆法系的。
在英美法系中,英美有点不同。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合议结果无法让自己接受,不符合法律,那么在英国通常法官会自行判决,而在美国则通常是尊重陪审团的意见。(虽然在很多州法官有不理睬陪审团结果的权利。)
英美法系尊崇的是判例法,“法官造法”。在英美,如果发生了案件,是参考从前的判例来判的,除此之外法官也可以考虑用成文法来判。法官做出的判决具有与国家法律一样的强制适用效力,可以同国家法律一样作为审理案件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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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大陆法系法官主动参与案件追查的”纠问者“角色,在英美法系法官扮演的是一个消极中立的角色,不参与辩论。(有点像主持人,下面管下面辩,陪审团管陪审团议,法官主持次序,最后宣读下判决书)。但是从法律渊源、司法体制与法官或法院的司法权威来看,英美法系都是超过大陆法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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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中,英美有点不同。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合议结果无法让自己接受,不符合法律,那么在英国通常法官会自行判决,而在美国则通常是尊重陪审团的意见。(虽然在很多州法官有不理睬陪审团结果的权利。)
要分有没有陪审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