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即可。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扩展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
2、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3、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一、核准依据
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2015年4月1日期执行)。
二、核准范围
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三、申办条件
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3.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4.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5.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6.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7.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编印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8.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每年底年度核验时须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9.内部资料印制活动请严格遵守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
四、申报材料
1.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2.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4.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填写《湖北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申报审核表》。可从宜昌文化网“通知公告”上下载。申报审核表请正反打印。
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由创办内部资料的主管单位写出正式报告。内容包括:创办目的、内部资料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内部资料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内容。申请变更登记项目的要说明变更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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