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什么样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2025-04-27 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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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扩展资料:

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