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章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9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行使职业技能鉴定的职能,规范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尤其是关于养老服务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地方鉴定站和培训基地,应以此为要求,规范自身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规定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执行、运营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把关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