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因此,无户口簿一方必须到公安部门补办户口簿或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户籍证明方可办理婚姻登记;若一方当事人既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又不能提供户籍证明的,将不能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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