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民事调解书的结果,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除非调解书有胁迫、欺诈的行为,否则不能改变也无法上诉。
调解书不能上诉。
只有判决书、裁定书才能上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