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委托乙广告公司为其生产的产品设计广告。乙公司以某小女孩张某健康、阳光的形象来体现甲厂产品的特点

2025-03-05 02: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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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甲厂委托乙广告公司为其生产的产品设计广告。乙公司以某小女孩张某健康、阳光的形象来体现甲厂产品的特点。该广告被甲厂所认可,并由甲厂印刷2000份送往各地销售点,随出售的产品赠送给用户。张某的父亲认为甲厂侵犯张某的肖像权。经调查,张某的照片是李某在其幼儿园拍摄的,只经所在幼儿园的同意,未经张某及其家长的同意。请问:问题中件中应由谁来承担侵犯张某肖像权的责任?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