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除《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作物为主要农作物外,根据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51号令发布的《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第二条,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根据《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大豆属于主要农作物,大豆新品种在推广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