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起诉状中自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撤诉后第二次起诉,对方可以第一次起诉状中的事实作为己方证据进行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你好,按照你的叙述,依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也即你自认对你不利的事实,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