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撤三”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如果商标撤三成立,商标就会被注销
撤销三年不使用即是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进行撤销,以免占用资源。工商局通常不会主动查处。但如果别人想注册那个商标,可能会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请求。撤销是否被批准,要视情况而定。但结果不是绝对的,若想不被撤销,就要在连续的三年内出现使用的证明材料,如签定的合同,名片等等,商标局会视情况进行审查,只要证据充足,是不会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