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所所采用的依据可能是轻伤标准的: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如果鉴定机构按照疤痕给你定伤情,时机还没有到,要等病情定型后才能做鉴定,也就是说不会再好转也不会在变坏了才算定型。
至于鉴定时限,这个由鉴定机构自己把握,但是最长时限不应该超过一个月,您的伤情迟迟不出结论的原因可能是鉴定机构在考虑是否构成重伤因为重伤标准: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如果疤痕加起来超过10公分,就不是轻伤的问题了。
如果构成轻伤,对方就要被捉进去了,按照刑法规定,具体条文自己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处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用通俗的话说也就是能判刑了。
回答你的补充: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这是重伤标准上确定的判断标准。
还有一个要说明的是,明显条状疤痕的问题,北京市鉴定机构(北京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的说明是:
【明显条状疤痕指平均宽3mm、突出或凹陷皮肤1mm以上,疤痕3/4分布于眼睑、口、鼻周围及额部发际下2cm,面颊部耳前3cm的部位;不足上述条件的疤痕单条应在10cm以上或累计超过15cm以上。】
虽然是北京的,但是这个标准被普遍采用。
1、在临床法医学中面部的定义是因人而异的,简单的说就是你跟别人面对面的谈话,对方可以看到的你的头部的皮肤。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光头的额头甚至头顶前侧有瘢痕,那么也应算作是面部瘢痕。
2、我想问的是,法医部门这样做的程序是否合理,他们会依据伤口还是愈合后的伤疤给我出鉴定?是否能构成轻伤?如果构成轻伤,这个官司怎么打合理,因为就为拿个鉴定,都花了不少钱。
答:程序是合理的,但是就是耽误时间;会依据愈后的瘢痕鉴定;应该够轻伤 了,轻伤就可以判3年以下了,但也可以赔钱解决,看派出所跟你们双方的调解结果了。
像你这种情况应该算是头部的伤
而且你这种情况够的上轻微伤了
建议你去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
在这说的都不是专业的人啊
本着对你负责的态度
还是去正规的地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