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上想盗窃,客观上是抢劫,为什么定盗窃罪的既遂呢?该怎么理解。

2025-02-26 0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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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主观上想盗窃,客观上在盗窃过程中使用了武力就涉嫌抢劫罪。如果定盗窃罪的既遂,之后又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回答2:

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极难出现这种情况的判例。
只有在学理的不同观点的展示方面,才有这样的探讨,即定罪判刑强调,主客观的统一性。
盗窃强调的是窃取他人的财物,而抢劫虽然是为了占有他人财物,但只要实施了压制性的暴力的的手段就构成的犯罪,并不要求最终实现了占有了他人的财物目的。 所以,从侵犯法益的情况上来比较,抢劫属于上位的概念,而盗窃属于下位的概念。

回答3:

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主观是盗窃,定抢劫突破了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定性错误。

回答4:

这是典型的不能犯。
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
你不能把犯罪构成简单的看成光主观或者客观,主观上盗窃的故意是有,但是因为客观上不可能既遂,所以对盗窃只能在未遂的标准下主客观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