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一般要求就是未登记不影响其效力,目的是方便责任落实到人,权利贯彻到位,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个主要讲的内容是物权区分原则,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有效,并不代表物权的变动。是还需要办理物权变更的。如果合同无效,物权即使变动了,也是无效的。我国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
这属于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订立完合同后,发生的不仅是债的效力,且直接发生物权的效果。也就是登记对抗原则,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单单取得这个物权没有用,不登记虽然叫物权,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相对人之间有效用,但不能向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物权之名,债权之实” 。
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的有:动产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机动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