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补助是一次性的吗

2025-04-25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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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区居民户口”的解释。 (一)“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是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应的户口类型。各苏木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牧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或草牧场、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必须具备以下情况之一:1、又方均是农牧业户口;2、双方均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3、一方是农牧业户口且另一方界定为农牧区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为防止弄虚作假,离异的需村委会出具离异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的证明。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1、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2、只有一方是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的。 (四)若双方户口都在同一苏木乡镇的奖励扶助双方;若一方户口在本苏木乡镇的只奖励扶助户口在本地的一方,另一方在其户口所在苏木乡镇奖励扶助;若户口不在本地的一方也想在本地享受奖励扶助,需户口所在地出具属农业牧区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奖励扶助的证明。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解释。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已婚”包括离婚、丧偶等。未婚者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如光棍抚养、未婚单身子女生育等。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指夫妇至少一方必须生育过子女。双方均未曾生育过子女的夫妇不能作为调查登记及奖励对象。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指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以来,在此期间夫妇双方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具体到我区1982年6月25日以后结婚生育的,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以1982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准;1988年12月8日到1990年10月12日生育的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为准;1990年10月12日至2002年12月1日生育的以《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及以后两次修正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及《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2002年12月1日以后生育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日1日施行)为准。只要一方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过小孩、或无证生育、不够间隔生育,就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双女户虽间隔不够但已做绝育手术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三、关于“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解释。 (一)该条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夫妇曾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因小孩死亡现无子女的;2、夫妇曾生育子女不属上述第1条规定,但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界定时间为母亲育龄期内),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现无子女的;3、夫妇因不育合法收养一个女孩又生育一个女孩,现存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或因小孩死亡无子女的。以下三种情况无论现存子女如何均不包括在内:1、曾经生育后收养子女的;2、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3、未曾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二)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再婚夫妇现存子女累计计算,同居、组合家庭无合法证件者,单独计算子女数。 (三)收养子女认定是指1992年《收养法》颁布以前合法收养的子女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属于子女关系;分别由村委会和5人以上与本人无任何亲戚关系的其他人做出书面证明并签字;1992年以后的收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但收养两个孩子(民政部门委托收养的除外)的不予登记。 四、关于“出生在1933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间”的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确认应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出生在1933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间的夫妻作为2004年年满60周岁的奖励扶助对象。夫妇双方只有一方出生在期间的只登记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登记另一方。出生年月以户口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