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买断工龄的法律规定。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买断工龄与《劳动法》相悖,国家没有买断工龄的法律规定,各地有一些地方性政策,但各地规定不一。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2002年1月28日发布)第一条】
伤残军人应当到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套入工伤级别,可以享受职工工伤相应待遇。
持伤残军人证到当地民政局询问,那里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