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件,如果涉及公告送达,鉴定等情况,十八个月没判也是可能的。
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审限六个月,期满不能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不能审结,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六个月。这就是十八个月,也就是一年半了。另外,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的,重新计算审限。理论上又是三个月。公告可以扣除至少两个月审限,有的地方规定可以扣除三个月。鉴定期间不计算审限。追加继承人,等待其他案件结果属于中止审限,均不计入前述十八个月期间内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还要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
【4】如果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法院还没有审结提问者说的案子,当事人可以咨询法院是否延期审理此案了。
等等吧,
向上一级法院投诉。
举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