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简要报告怎么写

2025-04-28 10: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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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补发填写清单如下:

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按照章程内容履行的会议纪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或者理事会会议纪要填写信息。

2、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换证提交);需要黏贴到证书复印件背面。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期换证审批表》(到期换证提交)。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其中(二)项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期换发证书。

(一)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行政许可法》。

审批条件: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以下材料仅需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补发)登记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使用期限1年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

3、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经办人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附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凭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注册的,交验许可证原件,留复印件(许可证与登记证内容应相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

回答2:

写明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内容,并说明换发理由。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2、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