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发生的责任有两种,一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违约责任,如购买的热水器不具有制热功能等;另一种产品责任,就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包括产品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此时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购买的热水器突然爆炸(足以说明产品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使使用者受伤,其他物品也受损(侵权责任),这种情形在民法上又叫叫加害给付。
二、关于产品责任,我国现行法有诸多立法文件,从立法早晚依次有,《民通》第122条,《民通意见》153条,《产品质量法》第41、42、45、46条。
三、下面详细说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就是你据以判断的规定了)
(一)对外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即使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在诉讼上,受害人可以将这二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选择一个单独诉讼,此时法院可列另一个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内部责任划分(也就是对受害人赔完后):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与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一般来说不会是二人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责任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1)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与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对外赔完受害者(受害者可随便选哪个要求赔)之后,(对内)销售者只有在有过错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及供货者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其他都由生产者承担责任。
这样你应该清楚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注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是归责原则,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责任的承担问题,其具体概念和相关知识可搜索百度百科)不是同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是一个大概念,包含了归责原则,也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是民事责任的一种,除侵权责任外还有违约责任,这都是民事责任,此外还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商和生产商主张赔偿责任,销售商赔偿的,如查清是质量原因造成的,可以向生产商追偿,如果是仓储商、运输者造成的,则由仓储者、运输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