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使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均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2)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申请人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也应当一并附上。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包括: 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② 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③ 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3) 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若复议申请所针对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属于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申请将不予受理。
(4) 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正常的行政秩序不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该期限时,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