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增值税在留底时怎么填报?

2025-04-26 19: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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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支付的项目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7栏次“代收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同时需要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书抵扣清单》增值税报表填写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即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要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应填报《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报告表》可以向国税取用,也可以当地国税网下载。《会计账务处理案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