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上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的一个问题

2025-02-25 19:41:0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以上规定,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如果先期已经抵扣就要做进项税转出。因此,商业企业将购进的商品用于在建工程就应该是贷进项税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第四条(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回答2:

前边两个分录都对。
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用于在建工程适用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回答3:


去看看经济法中流转税一节吧,上面说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