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摘要]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制度。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笔者主要从无效婚姻的价值取向应以救济为主,制裁为辅;逐渐缩小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的范围;以及法院应统一为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这几方面对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的缺陷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详细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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