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相当于在没有交税的情况获得的一项资产,而资产的计税基础是税法上认定该资产在日后可以计入费用抵减利润的金额,这项资产本来就是免税获得的,会计准则上资产的耗费将形成费用,而税法上是不会认同该资产在日后还能转换成费用、递减利润的,所以税法上免税合并获得的商誉的计税基础就是0,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这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能确认递延负债
----大概是这样吧,也是初学,很忐忑
由于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原因有二:
第一,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而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
,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二者无限循环;
第二,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