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5-04-27 14: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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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五十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回答2: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向违法者展示执法状况;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者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4、充分听取罪犯的陈述和辩护,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的,填写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的,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