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工伤但原公司已注销该怎么办?

2025-04-27 2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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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原用人单位已注销的,受伤人员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回答2:

  如果原单位已经注销,可以找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具体办理。办理流程需提交1.《社会保险登记证》;2.用人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往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社保登记注销相关手续即可。
  但是原用人单位或者是继承单位的法人对本单位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回答3:

案件再现 40岁的周某去年进入开发区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在工作中被一物体击中,从高处坠落地面摔伤,致使面部和眼睛严重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周某的全部医疗费及护理费、营养费。 一个多月后,周某出院,但由于伤情严重,已经很难从事正常工作。就在周某为工伤鉴定和待遇奔走时,他所在的电器公司却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 这下周某犯了愁,公司注销了,职工工伤待遇怎么办?在与原公司协商时,公司股东坚持,周某作出工伤等级鉴定时,公司已完成清算程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周某将原电器公司的两位股东刘某和孙某送上了被告席。 法院判决 原告周某在电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该电器公司被注销时,主体资格已消灭,故原告不能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被告刘某、孙某作为电器公司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已知原告遭受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原告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仍然遗漏,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刘某、孙某赔偿原告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等。

回答4: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此时,作为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企业尚未进入清算阶段,它只是发生了即将终止的原因,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资格,要停止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它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所以仍然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所负的债务进行清偿,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自己雇员的工伤责任。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的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单位的工人,受到事故伤害的,应由该单位向其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企业不能以自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