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需要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