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依法分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是安置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没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属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由家庭成员协商分配。
但是如果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征地的所有补偿都是有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