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因请半天假出了交通事故死亡,因不能办工伤,现想申请劳动仲裁

2025-05-01 11: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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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向肇事方主张民事赔偿。

职工请了半天假,假期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与工作原因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肇事车辆方依法进行赔偿,近亲属不是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是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把肇事车方及其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办法进行赔偿:
一、机动车方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由侵权方与受害人各承担50%。
二、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的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侵权方与受害人各承担50%。
三、机动车没有投保的
(一)先由机动车方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侵权方与受害人各承担5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回答2:

仲裁估计也不给认定工伤待遇,因为不是工作期间发生的。

回答3:

以下是判定工伤认定的法规条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个人得你这种情形,是不属于工伤的。根据第一点可以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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