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所描述的法医,其做法应当已经超出了其职权范围之内,法医只能做伤情鉴定。而基于该伤情所导致的客观实际发生的费用,多与少,不属于法医鉴定的范围内,法官判决不予支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2、受害人所主张的民事赔偿,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不符合这些原则的赔偿主张,均属于没有事实依据的赔偿主张,依法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的。
3、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予以给付。
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生活上需要所增加的必须费用,包括伤残赔偿金、残废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治疗所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依法予以给付。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1、法医鉴定:请问是哪个机构的法医鉴定?还是只是一般的医院你做的医疗鉴定?法院认定医疗鉴定,来源于此医疗结构是否是法院认可的具有权威性认定的机构,不是你随随便便找家医院做鉴定就可以的。至少,我是没有听过“法医”来鉴定活着的一般人的伤情。
2、法院会结合你的实际情况,来判定你后续治疗费用的多少,只要这个鉴定出来的费用是合理的,不存在会不判给你的情形。除非你的鉴定有假,不然你不需要担心法院不给你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