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处理,让解决诉求的法定途径更加清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中央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开始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在行政体系内部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思路,牵头37个中央部委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动两批9家中央单位开展试点,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类处理清单,30个省份的省直部门出台了细化清单,26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大部分省份已经在市县层面推开了这项工作。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信访局经过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出台了这个《规则》,目的是总结提炼前一阶段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确保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程序处理: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对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第三类为信访程序。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为了保证有权处理机关能够做好分类处理的工作,《规则》以《信访条例》规定为依据,对有权处理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内部会商和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内设信访工作机构跟踪处理进展,并将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以及进行督办并提出追责建议等职责。
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具体有6个环节:
一是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属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机关提出;属于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
二是确定有权处理机关。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要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本机关就是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受理;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既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也不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对于上级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诉求,不属于本机关和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收到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出异议。
三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经过内部会商、争议协调等,确定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受理或者适用信访程序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四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
五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复查(复核)机关发现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
六是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再次分类处理。同时,为了保证分类处理的准确性,《规则》还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杂诉求的协调办理程序和专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