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物处置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委托人在未征得银行同意前是无权出卖土地使用权的。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即使有所谓的善意第三人竞得也无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此条规定,要想拍卖此土地使用权,一是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二是征得银行同意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