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看到警车认为不吉利停止犯罪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严格的说该行为人处于犯罪的准备阶段,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甲失业在家,一日准备出去抢劫,出门时遇到一辆警车开过,甲认为不是好兆头,遂放弃犯罪,准备改日行动。这是原题,甲连犯罪预备都不算,只是放弃当天去犯罪的计划而已。所以说不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可以在犯罪预备,犯罪实施过程或者犯罪结果出现前,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连犯罪预备都还没开始,当然不属于犯罪中止。
如已着手,看到警车认为不吉利,应为未遂,不是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