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法来说,你说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10年的收入只能在10年确认,而且必须在10年开出发票。在有些国税局管理比较严格的地方,要求是发出货物就必须开出发票。更何况你又跨年度,在税务上问题很多,比如说,滥用会计更正,偷逃10年增值税,违规开出增值税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