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1: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
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
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
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