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指的是 该驰名商标的持有人。
第十五条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指的是 被代理人和被代表者。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指的是 该地区的人民以及消费者。
第三十条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指的是 那个已经注册或初审商标的持有人。
第三十一条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指的是 两个或多个申请人,申请时间较前的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指的是 被恶意抢注商标的商标持有人。
这是我的个人见解,请参考商标法的原文来读,因为太长了,我也不好复制粘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