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案例:三亚警方查获一起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案件
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实现打击酒驾集中整治大行动工作常态化,不断拓展工作方法,在平峰时段以同样的高压态势严查酒驾、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近日,依法查获一起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
5月29日21时30分许,交警支队天涯大队路管员在河西路路段设卡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琼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任某神情紧张,有涉嫌酒驾嫌疑,随即依法将其拦截并进行检查。
经检查,驾驶人任某(男,43岁)显示酒精浓度为116.9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任某已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三亚警方查获一起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