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性和跨地区性的犯罪集团活跃于世界,表明控制和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单靠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要有一种国际性的合力。只有各国政府步调一致地采取防范、打击措施,才能有足够的力量摧毁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国际基础和发展条件。联合国正在积极推进这种国际合作,《维也纳公约》已为各国政府奠定了合作的基础和模式。联合国的多次会议一再动员各国政府在反对有组织犯罪斗争中联合行动。1990年8月~9月在古巴召开的联合国第8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理大会指出:“有组织(黑社会)犯罪的跨国性要求制定更加全面、行之有效的国际合作新安排。”大会通过的《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措施》等文件对“国际合作新安排”作出详细解释,并就各国政府的预防策略、刑事责任、刑事司法的特别内容提出具体要求。1991年11月,联合国在巴黎召开“制定有效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立法方案部长级会议”,重点讨论黑社会组织犯罪和跨国犯罪,强调国际合作,并将其纳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色黎会议是各国政府司法长官为对付黑社会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一次大聚会,会议表达的是各国政府的态度和立场,对于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性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1992年4月在维也纳第1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会议上,各参会代表再次强调“打击有组织(黑社会)犯罪和跨国犯罪是国际合作极为重要的领域,应列入委员会优先事项之中”,并对“对付有组织(黑社)犯罪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才是有效的”观点表示认同。在1993年第2届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加利作,《有组织犯罪活动对整个社会影响》和《控制犯罪收益》的报告,再次呼吁国际社会在反洗钱和其他领域通力合作,打击国际性犯罪集团。
我国1979年刑法典没有关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专门立法。但随着大陆犯罪问题的复杂化、严重化,立法机关曾多次修改、补充刑法条款,颁行了一系列单行刑事法规。
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明确界定了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并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又有其他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我们严加防范,露头就打,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犯罪定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他们在中国永无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