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第六条第三款:
除违反信号灯通行和高速公路限速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达3次尚未处理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寄发《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单》。
对非本辖区车辆不受以上3次限制。2、在具体执行中,除闯信号、超速这二顶,其它在同一地点违章三次以上的,如果没有告知和联系不上违章人,可最多处罚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