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试行)》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生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原本省户籍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籍在广东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时间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在广东跨地市的居住时间可合并计算;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申办事由有证明材料的应一并提供。单位申请查询公民个人有无犯罪记录信息的,经办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提交单位公函,注明被查询对象的姓名、查询事由及依据。
扩展资料:
申请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三)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
(四)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参考资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