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江伟 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第一编: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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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公益诉讼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众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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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公益诉讼〕
检察院、其它有权机关、公益团体、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为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多数人的利益等公共利益,可以对侵害多数人利益的人或单位提起禁止侵权的或者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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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公益诉讼的条件〕
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然人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众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实际上是不可能的;(2)众多利害关系人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3)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是在多数当事人一方具有代表性;(4)能公正和充分地维护多数人一方的利益。
(二)有关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团体成员的授权。
(三)由多数利害关系人中的个别人起诉或者应诉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1)由于对各利害关系人作出互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判决,可能会确定与对方当事人利益相反的行为标准;(2)对众多利害关系人中个别人的判决可能会损害其他未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法院应当就是否准许诉讼做出裁定,当事人对不准许公益诉讼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公益诉讼在起诉时人数确定且在50人以下的,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80条〔最可行的通知〕
法院准许公益诉讼的,应当向经过合理努力可以确定身份的利害关系人发出个别通知,并且应在适当的新闻媒体上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关事项,以让利害关系人选择是否参与诉讼。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应当将同意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同意起诉人或者诉讼中已选定的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
对于受害人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参与诉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示。不以书面形式表示的,视为同意参与诉讼并同意由起诉人或者诉讼中选择的代表人代其为诉讼行为。利害关系人不参与诉讼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一般应当支持该申请,除非该申请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有证据显示该申请不合理。不参与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第81条〔代表人及其权限〕
公益诉讼中由提起诉讼的机关、团体或者自然人作为代表人,但半数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另行选任的除外。
法院在发现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未得到代表时应当为其指定代表人,该指定应当向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最可行的通知。代表人有损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时,法院应当另行指定代表人。原代表人可以提出上诉。法院确定新代表人后应当依照前条规定进行通知。
代表人可以为进行诉讼的一切诉讼行为,但撤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和解必须经法院同意。代表人撤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及和解方案应当向所有成员通知。
第82条〔案外人的参与〕
任何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都可提出材料及意见,法院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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