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
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2.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呢在我国有形同于无,没实际意义。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而注册公司,或开公司,在民间可能有两种理解,一是投资,即作为股东之一,注册成立公司。另一种是当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的运营。
作为投资主体,我国公司法对自然人的要求并没有过多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当以有完全行为能力为前提。但是在继受股权时,对行为能力的要求有所放低,甚至有些省份已经放开了这种限制,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也能成为原始股东之一。这种权利实际上属于经济权利,而不属于上述政治权利的范畴。
因此,剥夺政治权利,并不影响公民作为股东之一注册公司的权利。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因此,从理论上讲,按照上述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以及期满未逾五年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