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进口报关提单上怎么填

2025-04-04 05: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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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 Carrier 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
  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
  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 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
   信用证 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 信用证 受益人的名址。如果 信用证 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
  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
  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 Consignee 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
  ,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
  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
  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 港口 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
  ,则此栏空白。
  6. Voyage No. 海运 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
  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 港口
  的名称。
  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 B/L No. 海运 提单编号
  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14. Gross Weight (KGS)毛重(千克):
  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
  加注“N.W.”(Net Weight), 或加注“Gross for Net”(以毛作净)即可。
  15. Measurement (Cubic Meter)
  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16.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
  大写合计件数: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
  17. Freight and Charges 运费和费用:
  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Revenue tons、rate 、per、 prepaid 、collect、
  prepaid at 、payable at、Total prepaid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18.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签单地点和日期: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
  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9. 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份数: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信用
  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开犁
  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
  单,一般是三份。
  20. Date 该海运提单的日期。
  21. By (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任何 一种运输单
  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
  UCP500第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
  或用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 Carrier”。
  22. Endorsement:出示此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