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刑罚裁量权。
2、.被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无罪的人不是量刑的对象。
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准对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
4、量刑的轻重取决于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唯一根据。在量刑过程中,判断刑事责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案件确有的各种从重和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具体特征
一、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
二、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生效前一律不准交付执行。
裁量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和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