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第八条规定: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的报告;(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