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再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前提是该口头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对口头遗嘱有着严格的限制,《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也就是说,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订立的,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
特别说明:
一般在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一般要求提供公证遗嘱,若其它有效的遗嘱不能用,可以先到法院,请求法院裁定遗嘱有效,有合法的继承权。
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权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5、房产局要求过户时提供的其它材料。
根据《继承法》,公民对自己财产所立的遗嘱有效,受法律保护;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录音(录像)形式所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就你的问题有几个问题:
1、订立遗嘱程序方面:如无两个以上证人(证人指的是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人,法定和遗嘱继承人本身不能做证人)在场见证,所立口头或录像遗嘱无效。假如其他法定继承人无见证人为理由提出遗嘱无效,争议便产生了;
2、订立遗嘱内容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些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存在法律效力缺陷,例如处分了非属于自己的财产(最典型的是将属于夫妻所有的房屋自行进行遗嘱处分),或者违反法定的特留份额遗产规定。这些情况下,遗嘱便面临部分无效的风险。
3、因为以上原因,房产登记部门在因遗嘱发生房产过户时,往往非常谨慎,或者要求提供遗嘱的公证文件,或者要求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字认可的书面文件。
纵横法律网 徐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