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物权...等案例法律

2025-04-24 22:28:3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
  ——————————————
  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42条:……(二)以城市房地产……
  ——————————
  本案中的抵押合同因意思表示一直而成立,但是因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必须登记)而未生效。因此,担保人在诉讼可以以此进行抗辩,因为在实际上他的 担保义务并未设定成功。
  ———————————
  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个担保成立且生效,依据法律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
  ——————————————————
  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在本案中完全可以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有力抗辩。

  本案中,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的丙以妻子不知情进行抗辩不能成立,这里的共有和其他的共同共有有区别,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第三人来讲有理由相信丙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成立。

回答2:

甲丙连带债务,债权人乙有权要求甲或丙二人中有能力偿还的一人先行偿还债务。甲丙之间的问题由甲丙自行协商或另案处理。

回答3:

法院应该不会支持你,根据担保法37条4项38条41条,的确以房屋抵押应等级并订立抵押合同,再说房产的所有权又有争议,丙完全可以以此为抗辨,再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没有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履行

回答4:

根据《物权法》你说的这种情况,我想说的是你不应该猜想法院会怎么 判,你应该找到法院判案的依据。你应该首先理清法律关系。在本案中,《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担保必须要登记。还有丙以自己的妻子担保时不知情为抗辩事由,显然不 能够成立。除非在担保时已明知丙的妻子不知情。
纵横法律网 詹定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