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